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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8-21 0:00:00浏览次数: 34
摘要:
  一、为什么要重新制定《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
 
  2019年市卫生健康委印发《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互联网诊疗活动规范开展提供了保障。《管理办法》实施近5年来,国家陆续出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同时本市互联网医院也得到快速发展。为全面落实国家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工作,对原文件进行了重新制定。
 
  二、与2019年制定的《管理办法》相比,主要调整哪内容?
 
  (一)增加互联网诊疗监管要求2022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从医疗机构监管、人员监管、业务监管、质量安全监管、监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管要求。此次《管理办法》调整内容中,全面覆盖国家《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相关要求。同时,市卫生健康委将依托上海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互联网医院的监管。
 
  (二)增加了价格管理相关要求根据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关于医疗服务价格的最新要求,增加对互联网医院价格管理相关内容,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价格公示和事先告知制度,在醒目位置以有效的标价方式标明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标准和说明等内容,确保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诱导或强制患者接受互联网诊疗服务。
 
  (三)新增部分实际工作要求新增互联网医院服务量纳入医院业务量统一管理、线上服务发现疑似传染病按要求监测上报、非本市互联网医院违法线索要移交有管辖权限部门等要求。在改善互联网诊疗服务方面,明确互联网医院应及时公告出诊、停诊等重要信息,弹性安排出诊时间,满足上班、上学等各类人群的就诊需求,为患者提供挂号就诊、检查检验、处方开具、药品配送、收退费全流程线上服务等内容,提升人民群众在线就医体验。
 
  三、新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新版《管理办法》分五个章节,共三十八条,包括互联网医院设置申请、执业登记、执业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关于互联网医院准入申请拟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的,应向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执业登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执业登记申请。
 
  (二)关于互联网医院执业登记互联网医院在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前,应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互联网医院登记的医疗机构类别应与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登记的类别相一致。
 
  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科目应符合《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和相应的专科标准、规范等规定,并与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和服务项目以及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及所承担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互联网医院开设相关诊疗科目,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至少有1名本专业正高级、1名副高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注册在该医疗机构(可多机构备案)。
 
  (三)关于互联网医院的信息管理要求互联网医院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信息专业技术人员,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应主动与上海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及时上传、更新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第三级及以上标准完成定级备案和连续性测评,每年应依法开展测评。
 
  (四)关于互联网医院执业管理互联网医院应按照规定在互联网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做好医疗服务要素资质、便民服务措施、价格标准和说明等方面的公开公示,注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服务应当向患者说明医院、医师相关资质信息,做好风险告知。按照国家规定,为患者建立电子病历,并做好病历的保管、借阅与复制等。
 
  互联网医院医师应在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确保完成主要执业机构规定的诊疗工作,并在《医师执业证书》规定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内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服务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在线开具处方前,医师应当掌握患者病历资料,可以针对相同诊断的常见病、慢性病疾病在线开具处方,并完成电子签名。处方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配送,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可追溯,并向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不得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
 
  (五)关于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实施监管,重点包括机构人员资质、电子处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并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