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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4-8-21 0:00:00浏览次数: 35
摘要: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病历质量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多层次的医疗护理需求,进一步提升医疗护理床位的使用效率和可及性,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现就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管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临床诊疗、护理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常规以及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进行合理检查、用药和治疗,规范开展各项临床诊疗和护理技术。
 
  切实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教育以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制度,持续改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
 
  二、严格把握住院指征,确保医疗护理床位可及性
 
  设置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出入院指引(试行)》(见附件)的要求,强化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护理功能定位,不断提升床位的可及性。
 
  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日常查房制度,切实做好病程记录。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住院管理情况纳入年度病历质量、老年护理管理质控督查范畴。
 
  三、开展常态化监管,提高医疗护理床位使用效率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强化对医疗护理床位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区域人口数量以及医疗护理实际需求,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医疗护理床位。强化对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的合理诊疗、病历书写规范等医疗执业活动的依法执业监管;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医保基金违规使用的联合执法,依托医保大数据筛查分析优势,开展协同监管。设置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要切实提升依法执业意识,合理、规范使用医保基金。
 
  附件:上海市医疗机构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出入院指引(试行)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9日
 
  附件
 
  上海市医疗机构
 
  医疗护理床位收治患者出入院指引(试行)
 
  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护理床位的使用效率和可及性,确保患者的医疗质量与安全,我委委托市老年护理管理质量控制中心、市老年医学中心研究制定了本指引。请设置医疗护理床位的医疗机构结合临床实际参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医疗护理床位是指以长期医疗护理、康复促进、安宁疗护为主诉的住院患者提供的床位,可以提供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包括二级及以下综合(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二、入院标准
 
  医疗机构收治对象应包括病情相对稳定、疾病诊断明确,且居家护理服务无法满足其需求,需要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护理的患者,收治患者一般应当具备下列1-4情形之一,对于同时具备情形5的患者应优先办理入院。
 
  (一)处于疾病相对稳定期、生命体征相对平稳、用药方案基本明确,无需进一步手术处理,但因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患者:
 
  1.管道护理。长期留置鼻饲管、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置管、导尿管、手术(介入)治疗后置管(如腹腔引流管、胸腔引流管、造瘘置管等)、中心静脉导管(CVC)或其他留置管道,需持续治疗或医疗护理。
 
  2.伤口护理。需频繁换药治疗、医疗护理的伤口、压力性损伤、手术造口(瘘)、四肢坏疽等。
 
  3.长期腹膜透析并伴有并发症需住院治疗。
 
  (二)罹患慢性疾病或重症疾病恢复期,存在需要住院治疗、康复、护理指征的患者。
 
  (三)骨折、肢体活动障碍、外科术后等需要入院康复和功能锻炼恢复的患者。
 
  (四)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等需要入院安宁疗护的患者。
 
  (五)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损较为严重,根据《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附表1)评分≥30分的患者。
 
  三、出(转)院标准
 
  (一)病情变化加重转上级医院标准
 
  1.病情出现变化,入院时的阳性症状或体征较前加重,实验室与影像学检查结果明显异常,超出该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患者。
 
  2.因意外事件需要抢救或出现生命体征不稳定、严重感染、新的疾病需急性期治疗的患者。
 
  3.出现伤人、自伤、自杀行为或精神症状频繁发作,经精神专科医师会诊治疗后无缓解的精神障碍或认知障碍患者。
 
  如果罹患肿瘤晚期、疾病终末期或高龄严重失能失智的患者,经家属同意可继续在原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二)病情好转稳定返回社区或居家标准
 
  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做好每日查房,动态评估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附表1)以及《医疗护理需求评定表》(附表2)评估。当患者《医疗护理需求评定表》五项内容全部符合,《患者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分表》评分<30分,应将患者及时转出到社区、家庭或养老机构。
 
  患者住院期间,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做好病程记录,每月阶段小结的“诊疗计划”需包含科室负责人参与查房并提出的具体治疗方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连续3次的阶段小结中至少有1次阶段小结的“诊疗计划”应包含患者前期住院病情分析以及是否需要继续住院的评估意见,由科室负责人、医疗机构负责人共同签字。对于符合出院条件患者应及时转出到社区、家庭或养老机构。不符合出院条件的,应在病程记录中明确具体原因。
 
  (三)患者及家属自愿出院